正常使用的蓄電池不用刻意去做充放電,只要每次使用電量達到百分之二三十左右可以進行充電,充滿電后進行一定的浮充就可以了。如果長時間放置的蓄電池,是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后需要進行充電,畢竟長時間方式的時間段內,蓄電池是已經慢慢在放電了。
對于長期儲存的電池,視其容量變化情況可分別處理,而且不同的蓄電瓶要求不一樣,好的蓄電瓶可以一個月,不好的一個星期最好充一次,主要看蓄電瓶是否會漏電,是否要充電取決于蓄電瓶是否還有電。
1、實際容量超過80%:無需補充。
2、實際容量相當于60%≤80%的設計容量:在使用前補充可以幫助恢復原來的容量。
3、實際容量小于60%的設計容量:在這種情況下,補充可能無法恢復原來的容量,因此應嚴格禁止電池在這種情況下儲存。
為了確保電池總是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,長期不使用的電池必須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充放電一次才能啟動,恢復電池的容量,建議在不同的存儲環境溫度下衡量補充時間間隔。
1、儲存溫度小于20攝氏度,每6個月補充一次。
2、20-30攝氏度的儲存溫度每三個月補充一次。
3、儲存溫度大于30攝氏度,不要儲存它,改善貯藏環境。
一般蓄電池充放電在核對性放電試驗周期內是有相關規定,不過一般對使用產品的來說可以不用特意去做,基本上是屬于檢測的時候所需要注意的,且由專業人士進行操作,如果感興趣的話下面可以了解下。
1、一組閥門控制電池中只有一組電池不能退出,不能完全檢查,允許使用I10電流釋放其額定容量的50或30。半核放電試驗;如果有備用閥門控制電池組作為臨時使用,可以對控制電池進行檢查。
2、如果兩組閥門控制電池中有兩組電池,如果兩組電池中有兩組電池,其中一組閥門控制電池組可以進行全面檢查和放電。電池組容量小于額定容量的80,可以確定該組閥門控制電池不符合使用要求。
2、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閥門控制電池組必須進行全面的放電試驗。經過6年的檢查和操作,閥門控制電池應每年進行檢查和放電試驗。